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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活動護欄是設置在中央分隔帶開口處.為方便特種車輛(如交通事故處理車輛、急救車輛)在緊急情況下通行和一側道路施工封閉時臨時開啟放行的活動設施。活動護欄在正常情況下要求具有一定的隔離性能和防護性能,在臨時開放時應能快速、靈活地移動。
設置原則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JTG D81-2006)對活動護欄的設置原則做了以下規定:
1、高速公路的對向交通是完全隔離的,因此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帶開口處必須設置活動護欄。設置中央分隔帶的一級公路一般車速很快,不封閉的中央分隔帶開口很容易導致惡性交通事故,因此規定除由于管理原因平時即允許掉頭的中央分隔帶開口之外其余開口應設置活動護欄。
2、活動護欄的長度必須能封閉中央分隔帶開口,只有這樣才能起到分隔對向交通的目的,因此要求活動護欄的設置長度必須能有效封閉中央分隔帶開口。
3、活動護欄是公路交通工程管理設施的一部分,它必須與公路主體和其他交通工程設施互相協調,只有這樣才能完全發揮交通工程設施的功能。因此,為保證中央分隔帶護欄的視線誘導功能的連續、順暢,要求活動護欄的高度應該與中央分隔帶護欄的高度保持協調。
4、要求活動護欄上設置輪廓標或反光片是為了使夜間活動護欄具有很好的視認性,同時使中央分隔帶一側的輪廓標不至于中斷而造成駕駛員的視覺錯誤。條文中規定的反射體規格4cm×18cm 與柱式輪廓標一致,符合此規格的反光材料才能在高速行駛的條件下被駕駛員正確辨認;同時為與中央分隔帶輪那標相協調,要求設置的反射體在顏色和設置高度上與輪廓標保持一致。
5、當中央分隔帶開口所處的路段有防眩要求時,宜在活動護欄上設置防眩設施。防眩設施的型式選擇、設置間距、設置高度、遮光角等技術條件應符合本規范防眩設施相關條文的規定。